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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馆不能出声系列(图书馆里放的音乐,没有唱出声,又不是伴奏,像这样的如何称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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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么让图书馆里吵闹的人闭嘴?

这种人不要招惹比较好,买个头戴式耳机,把耳朵裹得严严实实的放音乐听歌,让闲杂人等自我爆炸,你沉浸在音乐的世界自娱自乐。直接一本正经的说就可以。世界的美好就在于当你理直气壮的说出对得事的时候,对方的气势就会弱。对方无非就是要么平静,要么发火,第一个最好,第二个直接找第三方解决。管理人员。

二、哈尔滨师范大学图书馆的服务指南

1.读者须持本人借阅证经门禁通道验证后方可进入图书馆,借阅证过期者不能进入图书馆 。
2.借阅证仅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借阅证如有遗失须立即到图书馆挂失,挂失前所造成的后果由证件所有者本人负责。
3.遵守公共道德和秩序,禁止喧闹、喧哗,保持馆内平静。入馆请将手机关机或调至振动状态,接听或拨打手机请去室外。
4.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入馆,严禁在馆内任何地方吸烟、用火;未经许可,不得使用馆内电源。
5.保持图书馆内的清洁卫生。读者不能携带食品、饮料入馆,不能在馆内进食;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废弃物;不得随意涂抹、刻画;未经许可,不得张贴或散发广告单及宣传品。
6.自觉爱护图书馆的图书、电脑、桌椅等公共设备。
7.读者书包和个人物品自己负责保管,如有遗失和被盗后果自负。
8.不用物品抢占阅览室、自习区座位,要求“人走桌净”,图书馆对占位物品不负保管责任。
9.自觉遵守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图书馆的管理,提高文献信息资源的利用率,发挥图书馆文献信息中心的作用,实现资源共享,维护读者的利益,结合该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该校教职工(包括临时工)、学生、持有该校图书馆办理的借阅证的校外读者及需到该校图书馆查阅资料、参观学习的校外人员。
第三条读者须凭学校图书馆办理的借阅证进入图书馆。校外读者到该校图书馆查阅资料时,须凭单位介绍信或持本人有效证件办理入馆手续。
第四条 读者进入图书馆,必须自觉遵守图书馆的各项管理规定。
借阅证的办理与使用
第五条 办理借阅证
(一)新参加工作的教师、新入学的学生统一免费办理。
(二)自考生、留学生、进修生、借读生、函授生、访问学者、跟读研究生需携带学生证、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在交纳押金后按使用费办理(按毕业年限一次性交齐,退证时,押金凭收据全额退回本人)。
(三)校外人员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及一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在交纳押金后按使用费办理(退证时,押金凭收据全额退回本人)。
第六条 借阅证的使用范围
(一)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若借用或冒用他人借阅证,一经发现即扣留该证,并按照图书馆有关规定处理。
(二)读者可凭本人借阅证在该校图书馆借还图书、阅览和复印馆藏文献、上机等。
(三)图书馆所有期刊、报纸、工具书、古籍特藏及有“内阅”标志的图书一律不外借。
第七条 借阅证的管理
(一)本专科毕业生离校或教工调离前,须还清所借的图书,并退回借阅证(由图书馆统一销毁);研究生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时,须还清所借的图书及退回借阅证;借阅证持有者逝世后,其遗属在人事处发放抚恤金前须到图书馆办理还书和退证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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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读者办理离校手续时,如未能退回借阅证,须按相关规定支付管理费,超期退借阅证需按规定交纳违约金;办证有押金的读者,在还清所借的图书后,才可退清押金;若需续办借阅证的,其押金可继续使用。
第八条 借阅证的补办与更新
(一)借阅证丢失后应立即持本人有效证件到图书馆办理登记挂失手续(在挂失前因借阅证遗失而造成的后果由遗失证件者负责)。在未补办证之前若找回已挂失的借阅证,可到图书馆办理解挂手续。
(二)若挂失的借阅证确实无法找到又需补办时,须持本人有效证件及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到图书馆办理补办手续。
(三)补办新证或旧证更换后,原证作废,原证上的借还书等记录将自动转到新证上。
借还书规则
第九条 借书数量和期限
(一)本专科学生每人可借阅中外文图书共5册,借期为30天,不可续借。
(二)研究生、教师每人可借阅中外文图书共10册,借期为60天,可续借一次,续借期限为30天(从续借之日算起),过期图书不可续借。
(三)读者办理图书续借手续时,应在借期期限内办理(仅可办理一次),否则按超期处理。
(四)凡未经办理借阅手续而私自把图书带出馆外者,一经查实,视为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五)还书时只需将书交给还书处工作人员办理即可;不可代借图书。
阅览规则
第十条 读者可凭借阅证到各阅览室阅览书(刊)。
第十一条 读者只可带笔记本、纸张进入各阅览室查阅书籍,所带的书包及已办理借阅手续的书籍等物品应放在存包柜,不可带入各阅览室。贵重物品请自行保管。
第十二条 只提供内阅的各阅览室所陈列的报刊、图书资料、各类工具书,只供读者在该室内阅览,不予外借。擅自将该阅览室内的书刊携带出该室者,视为违规,按相关规定处理。
设备、载体使用规则
第十三条 读者凭借阅证进入图书馆的电子阅览室,一人一机,禁止多人共用一台计算机。
第十四条 使用图书馆的计算机,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及其他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 读者不得在电子阅览室观看和浏览不健康光碟与网站,不得发布有损国家、学校或他人形象的言论(信息)。如有违反,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拒不改正者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读者不得在电子阅览室计算机上实验有可能造成本机或其他机器系统损坏的软件;不得在任何计算机上使用可能造成网络阻塞和瘫痪的软件;不得恶意传播病毒或使用黑客程序。违者将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 读者不得随意删除、更改计算机系统配置内文件,不得随意拔插网线、电源线等连接线。严厉遵守计算机操作规程,爱护多媒体设备。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并追究责任。如有疑问或出现技术故障,请及时与工作人员联系。
第十八条 使用图书馆各区内提供的设备、载体和资料时,可自带软盘、U盘等载体。在使用视听设备时,请带上耳机,不可使用机内扬声器放音,不可出声跟读和语音聊天,以免影响他人。
第十九条 读者如需将本人的笔记本电脑带入馆内使用,请妥善保管好,如有遗失,责任自负。图书馆不提供笔记本电脑所需的网络设备和电源;入馆后不可开放笔记本电脑的扬声器,以免影响其他读者的学习。
自修规则
第二十条 读者可以自带书包、书籍进入自习区学习。保持区内平静和整洁,不得将自习区的桌椅搬出区外。
第二十一条 自习区内一人一座,先到先坐,任何个人不得以书包、书籍等物品占位,如有占位现象,图书馆有权进行清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读者本人负责。
馆藏文献复印规则
第二十二条 不能外借的文献如需复印,须与工作人员联系,在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复印(但不可带出馆外),并在一个小时内归还,否则按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图书馆已开设复印室,请读者在各阅览室办理有关手续后,一律到图书馆复印室复印。
第二十四条 馆内书刊如确实需要带出馆外复印的,须报图书馆领导批准,经图书馆开具批条,方可带出。
违规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图书如有遗失、污染和损毁,均按相关规定赔偿。
第二十六条逾期滞纳金
(一)超出借阅期限的图书按规定缴纳罚款。
(二)还书日期在放假期间内的,可开学一周内办理归还,不算逾期。逾期不归还者,超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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