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发布,明确何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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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4 11:14·南方都市报·发布于广东

南都讯 记者刘嫚 发自北京 6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垄断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解释共51条,对何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作出明确,该解释将自今年7月1日起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介绍,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主要规定了垄断民事案件诉讼制度的基本框架,但对于《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的司法适用未作解释和规定,难以满足审判实践需要。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自2021年立项至今,历时三年,先后五轮征求院内外单位和地方法院意见,多次召开专家论证会,并于2022年11月18日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在综合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又经多次讨论修改和研究论证,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后通过。
陶凯元称,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共51条,分为六部分。新的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在吸收合并2012年《垄断民事案件规定》全部条文基础上,就反垄断民事诉讼相关问题作出系统规定。其中,9个条文基本沿用2012年司法解释的规定,5个条文进行了实质性修正或者补充,同时根据新司法解释的体系逻辑相应调整了顺序;新增37个条文,主要涉及《反垄断法》实体条款特别是修改条款的解释和适用。
经营主体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是认定垄断行为的前提,南都记者关注到,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原告有证据证明经营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具体案件中相关市场的结构和实际竞争状况,结合相关市场经济规律等经济学知识,初步认定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有相反证据足以反驳的除外:
(一)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高于市场竞争水平的价格,或者在较长时间内商品质量明显下降却未见大量用户流失,且相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二)经营者在较长时间内维持明显超过其他经营者的较高市场份额,且相关市场明显缺乏竞争、创新和新进入者。
此外,新反垄断民事诉讼司法解释还明确,经营者同时具备在相关市场具有支配地位、实施被诉垄断行为、被垄断行为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实施被诉垄断行为缺乏正当理由,可认定其行为构成反垄断法22条规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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